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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公积金出现问题,原因在哪里?

2023-1-2 00:38| 发布者: admin| 查看: 447| 评论: 0|来自: 新京报

新京报讯(记者 左琳)为帮助社会公众更好了解住房公积金相关法律知识,助力住房公积金制度更好发挥作用,妥善解决相关行政争议,12月30日,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北京二中院”)召开涉住房公积金行政诉讼案件审理情况新闻发布会,对审理的涉住房公积金行政诉讼案件情况进行介绍。据统计,2019年1月至2022年11月,北京二中院共审结涉公积金类二审行政案件158件。


12月30日,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召开涉住房公积金行政诉讼案件审理情况新闻发布会,副院长毕东丽通报涉住房公积金行政诉讼案件情况。图源: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北京二中院副院长毕东丽介绍,根据上述案件,可以看出职工维权意识不足、维权能力欠缺。

在158件案件中,有134件案件系职工在退休或离职后,在其他劳动争议中发现公司未依法缴纳公积金,才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投诉。可见,职工对自己公积金账户情况缺乏关注或对相关政策了解不够。另有两件案件,职工虽认为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认定的缴费数额有误,但未及时起诉以致起诉超期。在案件中,部分职工因不注重保存自己的工资收入凭证,无法证明自己的实际收入,致使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只能依据最低工资标准确定缴费基数。

毕东丽介绍,从上述案件,也可以看出部分用人单位对公积金强制缴存的理解存在偏差;部分用人单位出现经营困难时,未经法定程序,径行少缴或不缴公积金;用人单位普遍存在证据意识和举证能力不足的情况。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单位应当按时足额为职工缴存公积金。但在126件诉责令限期缴存通知的案件中,有30家用人单位主张曾与职工口头或书面约定不缴公积金,并据此认为可以免除缴存义务,被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缴存。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款对用人单位缓缴公积金和降低缴存比例的法定程序有明确规定。实践中,不乏用人单位主张因经营困难无力缴纳公积金,但在全部158件案件中,仅有2家用人单位少缴、缓缴公积金经过了法定申报程序。

在158件案件中,仅有18家用人单位在行政执法过程中主动提供相关证据配合调查,其他的或是在执法和诉讼程序中只提出主张但不举证;或是虽然掌握证据,但拖延至诉讼中才提交;或是因财务、人事制度不规范导致提交的证据不被法院采信。

在发布会上,毕东丽表示,整体上,住房公积金相关的规范性文件存在一定滞后性。

在实体层面,现行规范性文件无法为解决新问题提供依据。如对进城务工人员公积金缴存,《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未作出具体规定,相关政策性指导意见也仅有原则性规定,并无具体操作细则;在出租车、外卖等工资核算较为特殊的职业,依据现有规范无法确定公积金缴存基数;对职工离职后,就公积金缴存与单位自愿达成的协议是否有效,目前亦无明确规定。

在程序层面,部分执法程序规则还存在缺失。当前北京市公积金执法程序方面的依据仅有《住房公积金行政执法操作规范》,该规范基本涵盖了大多数执法流程,但对用人单位及职工举证不足情况下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调查义务、执法程序中止情况下的告知义务等并无明确规定。

校对 张彦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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